美国 EB- 5 投资移民项目(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于 1990 年的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根据《1990 年移民和国籍法案》第 203(b)项(5)条的规定,如果外籍人士: 1. 利用自己合法的资金 。2. 投资 。3. 设立一家公司 。4. 创造十个或以上的就业机会,则可以通过 EB- 5 类别移民美国。若 EB-5 申请人投资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核准的地区中心,其创造就业的规定将由“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EB-5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在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是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方案。
对申请人无学历,语言,年龄,商业背景的要求;
配偶与21岁以下的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美国任何地区定居,不必居住在靠近投资地的地方;
没有严格居住要求,可自由进出美国,无需放弃国内事业;
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各方面福利;
五年后可申请美国公民身份。
EB-5区域中心和传统式EB-5方案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传统式EB-5方案是投资移民人需设立一个企业,自行经营管理并直接雇用10个全职的美国雇员。 EB-5区域中心为移民投资人投资在该区域中心已获得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核准的投资项目,无须直接经营管理,并可直接和间接的履行创造就业机会的规定。
哪里可以获得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
请到美国移民服务局的网站查询(www.uscis.gov), 或者访问中文的区域中心网站(www.ykarc.cn)。